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投资捐赠类)之四十二

时间:2021-08-24     点击量: 分享: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投资捐赠类)之四十二

 

210. 华侨捐赠申报需提交哪些材料?

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者捐赠协议书、表达捐赠意愿的书信和传真件等文书;

2)受赠单位填写由所在地区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

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211. 接受捐赠进口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直接用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以及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用途不能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212.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有哪些?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213. 用于扶贫、慈善公益事业的物资指什么?

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上述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二十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新品,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214.《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审核有何规定?

《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经营者申请进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进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215. 国家在保护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为教育事业捐赠的财产方面有何措施?

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为妥善处理好调整中小学布局中涉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财产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1)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应根据捐赠学校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办一所学校的,尽量选择捐赠学校作为新校,撤并其他条件较差的村办学校。捐赠学校因生源不足,占地面积较小,办学条件不如邻近公立村办学校等原因而需撤并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向当地侨务部门通报。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

2)在撤并学校的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涉及撤并的捐赠学校的校产原则上可用作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教育用途或其他文化公益事业用途;对撤并后校产的处理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暂时未能利用的校舍,应加强管理,防止损坏。学校撤并后,原捐建校舍未拆除的,应继续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已拆除的,应在撤并后的学校中酌情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校舍另作他用,需出租的,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需出卖的,必须经过价值评估,原则上应保证原捐资额,租赁费或折价资金经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可用于新的项目。

3)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引导工作。有关部门今后在安排建造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项目时,应符合中小学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期性、稳定性,保证捐赠项目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来源: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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