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程序类】之八十一

时间:2021-12-15     点击量: 分享: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程序类】之八十一

 

39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92.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如何处理?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393.《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如何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9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何种语言、文字?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9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可否委托外国律师?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来源: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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